招标采购中如何认定两家单位有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预防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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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7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出于公平性考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 如何认定两家单位有控股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持股大于50%具有普通决议的绝对控制权(通过权),投标事宜应属于普通决议,

一旦持股超过50%可认定为控股关系。

2 如何认定两家单位存在管理关系

两家公司虽然不存在控股关系,但是存在实际管理关系的话,也是不允许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三款等规定,重大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持股大于三分之一以上

具有重大决议的一票否决权,从谨慎原则、禁止互相串通投标出发,在招标采购中一般可认定持股三分之一

以上的具有管理关系,不能一起参与投标。

3 持股三分之一及以下,但有关联关系的是否允许一起投标

如果两家单位存在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三层股东、历史法定代表人、历史董监高、历史股东等关联关系,

以及注册地址、邮箱、电话等雷同等,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其一起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根据两家单位关联关系的线索,我们要排除协同投标的情况,预防串通投标。从谨慎原则、禁止互相串通

投标出发,在招标采购中应不能让其一起参与投标。但以下四种情况一般为例外。

1.  纯财务投资型关联:例如都是通过某一个基金投资而关联的;

2.  业内公知的竞争对手:虽然有关联,但是确实是业内公知的竞争对手;

3.  通过大集团公司关联:通过大集团公司关联,例如央企的一级公司等,这些子公司本身体量巨大,

互为竞争对手。

4.  通过政府关联:由于共同政府持股而关联的。

综述所述,两家单位之间如果控股三分之一以上的应绝对不能共同参与投标,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应排除

四种例外情况后,从谨慎原则、禁止互相串通投标出发,不能让其一起参与投标,可在招标采购文件中

进行明确要求并规定留下哪一家可参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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