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周期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艺术,请看周期规定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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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9

招采周期的合理性是招采公平与效率间平衡的艺术,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有利于新供应商的公平参与。

那么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非招标采购项目都有哪些规定呢?


 招采周期规定大总结

以下是目前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招采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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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规中涉及招采周期的详细规定

(一) 针对所有招标项目的规定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 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别规定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5.《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三) 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定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8.《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四) 国际机电招标项目的规定

20.《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时长不得少于20日,且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五) 民典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24.《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5.《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依据第二百零一条,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26.《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

在以年、月计算期间时,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7.《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若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28.《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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